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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刑法137条罪行要素?

大律师网 2024-04-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旨在深入解析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的犯罪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行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界定。通过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法理依据及具体适用情况进行详细阐述,为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提供专业法律指导。

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刑法137条罪行要素?

一、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137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在生产、作业中具体实施或者协助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是明知的,但对于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追求或放任。

三、客观方面

1.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生产、检修、管理等环节的违规操作。

2. 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通常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则包括重大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

四、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违规行为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违规行为,重大事故就不会发生或者不会以当前形式发生。这是认定本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7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7条历次修订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7条针对的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该条款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以下是对《刑法》第137条历次修订内容的梳理与分析:

1. 首次制定:

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了第137条,原文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第一次修订: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后增加“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扩大了犯罪行为的涵盖范围,使一些虽未直接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但已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也能受到刑法制裁。修订后的第137条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第二次修订: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整体结构进行了调整,原第137条被并入新设立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内容不变。同时,增加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其他安全生产犯罪行为。

4. 第三次修订: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进行了修订,将其中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犯罪的规定独立出来,恢复为单独的第137条,内容与《刑法修正案(六)》修订后的表述一致,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刑法》第137条自首次制定以来,历经三次修订,主要围绕犯罪行为的涵盖范围进行了扩展,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加大对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如何解读刑法第137条中的法律责任内容?

刑法第137条是关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规定。具体法律责任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 主体范围: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涵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要参与方。这些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2. 行为特征:违法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这里的“国家规定”通常指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等,任何一方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即构成违法行为。

3. 结果要件:违法行为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这要求违法行为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事故已实际发生,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认定,通常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4. 刑事责任: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刑法规定了如下刑事责任:

-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表明,不仅单位可能面临罚金的经济制裁,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包括自由刑(有期徒刑或拘役)和财产刑(罚金)。其中,“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单位中对违法行为起决定、批准、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原文如下: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刑法第137条旨在通过对工程建设领域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并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解读该条款时,应重点把握主体范围、行为特征、结果要件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依法准确适用法律。

准确界定刑法第137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行要素,不仅需要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还应结合具体案情,全面考察犯罪主体、主观过失、违规行为、因果关系等因素。司法实践中,应坚持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以此警示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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